申请执行人池汉全。被执行人黄锦团。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75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本院以(2012)深宝法执字第752-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锦团名下的车辆(车牌号粤B、粤B、粤B)和被执行人黄锦团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华街道大浪南路东侧新城市花园2栋A座403房的商品房住宅(房产证号:5015)。现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款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并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帐户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黄锦团名下的车辆(车牌号粤B95A**、粤BHD6**、粤B9S9**)的查封。解除对被执行人黄锦团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华街道大浪南路东侧新城市花园2栋A座403房的商品房住宅(房产证号:5015)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叶仕平
书记员:孙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