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善平。被执行人伊诺飞运动器材(深圳)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15228818。法定代表人:彭焕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观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伊诺飞运动器材(深圳)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观澜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郑国雄
书记员:张巧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