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善钩。被告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虞亦杭。委托代理人赖鹤山。被告苍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林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善钩诉被告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苍南县国土资源局强制拆除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善钩撤回起诉。
审判长:冯志昆审判员:白少华人民陪审员:林爱鹤
代理书记员:杨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