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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行政赔偿一审 · 2013

陈善钩与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强制一审裁定书

(2013)温苍行赔初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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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3年文书行政赔偿一审程序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善钩。被告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虞亦杭。委托代理人赖鹤山。被告苍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林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善钩诉被告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苍南县国土资源局强制拆除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善钩撤回起诉。

审判长:冯志昆审判员:白少华人民陪审员:林爱鹤

代理书记员:杨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