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因本案于2013年2月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
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何××。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刑诉(2013)1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及其辩护人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许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许某有坦白情节、一贯表现好,要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被告人许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应当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民城
书记员:马显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