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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温苍刑初字第9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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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因本案于2013年7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刑诉(2013)10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无视国法,明知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罗××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且已退赃,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被告人罗××在缓刑考验期间应当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民城

书记员:马显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