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嵊泗裕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泗县。法定代表人陈信伏,董事长。被执行人舟山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孙志伟,董事长。
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2012)浙舟执民字第60-1号的裁定,查封了舟山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檀香新村61#-64#商品房中的65套房屋,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定海区檀香新村64幢604室、903室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红伟审判员:叶秀兰代理审判员:郑哲
代书记员:张伟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