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嵊泗裕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舟山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2)浙舟执民字第60-1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嵊泗裕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泗县。法定代表人陈信伏,董事长。被执行人舟山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孙志伟,董事长。

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2012)浙舟执民字第60-1号的裁定,查封了舟山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檀香新村61#-64#商品房中的65套房屋,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定海区檀香新村64幢604室、903室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红伟审判员:叶秀兰代理审判员:郑哲

代书记员:张伟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