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邵逸平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杭建执民字第215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邵逸平。被执行人洪林进。

申请执行人邵逸平与被执行人洪林进金融借款追偿代偿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杭建商初字第4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代偿款人民币50000元,诉讼费用人民币52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洪林进去向不明。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杭建执民字第215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学青人民陪审员:黄春萍人民陪审员:徐峰

书记员:张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