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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宝旦执行案裁定书(1)

(2013)杭建执民字第1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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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宝旦。被执行人蔡荣寿。

申请执行人陈宝旦与被执行人蔡荣寿代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杭建梅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代偿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9261元,诉讼费用人民币167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蔡荣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杭建执民字第197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学青人民陪审员:黄春萍人民陪审员:徐峰

书记员:张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