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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董兰与郑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执行裁定书

(2013)二七行执字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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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董兰。被执行人郑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关于申请执行人董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一案,本院作出(2007)二七行初字第131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明审判员:周辉审判员:井柏年

书记员:段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