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皞,成年。被执行人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郑东新区。
关于张皞申请执行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行政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行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存款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韦亚磊
书记员:冯斌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