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许昌县支行。负责人:夏满虹,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许昌县粮食局直属库。法定代表人:张建洲,系该仓库主任。委托代理人:轩中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占锋,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许昌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民二终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许昌县粮食局直属库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许昌县支行、许昌县粮食局直属库达成40万元的还款协议。同时,经本院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许昌县粮食局直属库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被执行人也向本院报告无财产可供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民二终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许宏伟审判员:吕军尚助理审判员:郭林山
书记员:焦崇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