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长葛市工商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宝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长葛市桥北运输队。负责人:陈盘根,该队队长。
申请复议人长葛市工商广告公司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2)长法恢执字第05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申请复议人长葛市工商广告公司与被执行人长葛市桥北运输队于2001年1月18日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长葛市工商广告公司出具的清结证明予以佐证,执行程序已经终结。本案不应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后作出的(2012)长法执字第57号执行裁定和(2012)长法执异字第057号执行裁定显属错误应予撤销。因此裁定:1、撤销对本案的恢复执行决定,终结对本案的恢复执行;2、撤销(2007)长法执字第57号民事裁定和(2012)长法执异字第057号执行裁定;3、驳回长葛市工商广告公司的异议申请。申请复议人长葛市工商广告公司称,复议人许昌市工商广告公司的申请是请求法院排除妨害行为。而(2012)长法执异字第057号执行裁定没有送达,未发生法律效力。请求上级法院支持复议人的申请。
本院查明,申请复议人长葛市工商广告公司与被执行人长葛市桥北运输队于2001年1月18日达成的和解协议,该协议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已完全履行。2001年6月6日长葛市工商广告公司负责人王宝玉向法院出具本案的清结证明证明工商广告公司申请执行桥北运输队一案已两清结,无任何纠纷。
本院认为,本案在2001年6月6日长葛市工商广告公司负责人王宝玉向法院出具本案的清结证明时已终结,长葛市人民法院将本案恢复执行是错误的。因此将恢复执行的裁定予以撤销是正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建稳审判员:王立珂审判员:吴遂殿
书记员:张志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