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台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兴波,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薛某某,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台人口征决字(2013)第11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征收社会抚养费52656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台人口征决字(2013)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执行费68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赵述珠执行员徐龙建执行员张政
书记员:马正伦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