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紫玉。被执行人李雪艳。
本院在执行刘紫玉申请执行李雪艳抚养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20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谷孝国代理审判员:裴庆敏代理审判员:张平录
书记员:马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刘紫玉。被执行人李雪艳。
本院在执行刘紫玉申请执行李雪艳抚养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20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谷孝国代理审判员:裴庆敏代理审判员:张平录
书记员:马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