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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紫玉申请执行李雪艳抚养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2)北民执字第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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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紫玉。被执行人李雪艳。

本院在执行刘紫玉申请执行李雪艳抚养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20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谷孝国代理审判员:裴庆敏代理审判员:张平录

书记员:马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