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贵珍。被执行人刘秀田。
本院在执行刘贵珍申请执行刘秀田赡养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08)北民执字第5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伟代理审判员:付亮代理审判员:李江波
书记员:马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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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贵珍。被执行人刘秀田。
本院在执行刘贵珍申请执行刘秀田赡养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08)北民执字第5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伟代理审判员:付亮代理审判员:李江波
书记员:马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