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贾洪利。被执行人唐山瑞德商城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贾洪利申请执行唐山瑞德商城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2010)北民执字第64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谷孝国代理审判员:崔万强代理审判员:赵志宏
书记员:马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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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贾洪利。被执行人唐山瑞德商城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贾洪利申请执行唐山瑞德商城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2010)北民执字第64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谷孝国代理审判员:崔万强代理审判员:赵志宏
书记员:马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