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贾洪利申请执行唐山瑞德商城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一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0)北民执字第64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贾洪利。被执行人唐山瑞德商城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贾洪利申请执行唐山瑞德商城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2010)北民执字第64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谷孝国代理审判员:崔万强代理审判员:赵志宏

书记员:马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