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玉恒。被执行人王玉仓、王玉春、王玉环、王玉萍、王玉梅、王宇。
本院在执行王玉恒申请执行王玉仓、王玉春、王玉环、王玉萍、王玉梅、王宇继承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北民初字第30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谷孝国代理审判员:崔万强代理审判员:赵志宏
书记员:马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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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玉恒。被执行人王玉仓、王玉春、王玉环、王玉萍、王玉梅、王宇。
本院在执行王玉恒申请执行王玉仓、王玉春、王玉环、王玉萍、王玉梅、王宇继承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北民初字第30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谷孝国代理审判员:崔万强代理审判员:赵志宏
书记员:马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