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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玉恒申请执行王玉仓、王玉春、王玉环、王玉萍、王玉梅、王宇继承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北民执字第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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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玉恒。被执行人王玉仓、王玉春、王玉环、王玉萍、王玉梅、王宇。

本院在执行王玉恒申请执行王玉仓、王玉春、王玉环、王玉萍、王玉梅、王宇继承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北民初字第30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谷孝国代理审判员:崔万强代理审判员:赵志宏

书记员:马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