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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征申请执行李继成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07)北民执字第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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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征。被执行人李继成。

本院在执行徐征申请执行李继成财产纠纷一案中,因案件全部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07)北民执字第91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伟代理审判员:付亮代理审判员:李江波

书记员:马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