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凤华。被执行人陈敏。
本院在执行孙凤华申请执行陈敏赔偿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26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谷孝国代理审判员:李江波代理审判员:崔万强
书记员:马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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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孙凤华。被执行人陈敏。
本院在执行孙凤华申请执行陈敏赔偿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26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谷孝国代理审判员:李江波代理审判员:崔万强
书记员:马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