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河北宏扬房地产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薇。
本院在执行河北宏扬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薇买卖合同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8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谷孝国代理审判员:徐良彦代理审判员:倪景明
书记员:马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河北宏扬房地产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薇。
本院在执行河北宏扬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薇买卖合同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8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谷孝国代理审判员:徐良彦代理审判员:倪景明
书记员:马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