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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樊友安与熊和平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6)南民执字第2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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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樊友安,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泥工,住南昌县。被执行人熊和平,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农民,住南昌县。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熊和平银行存款31332.6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31332.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

审判员:李小青

书记员:胡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