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樊友安,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泥工,住南昌县。被执行人熊和平,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农民,住南昌县。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熊和平银行存款31332.6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31332.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
审判员:李小青
书记员:胡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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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樊友安,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泥工,住南昌县。被执行人熊和平,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农民,住南昌县。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熊和平银行存款31332.6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31332.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
审判员:李小青
书记员:胡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