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丁学善,系该单位主任。被申请执行人李勇,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南昌县人,住南昌县幽兰镇。被申请执行人刘丽华,女,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南昌县人,住南昌县幽兰镇。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勇、刘丽华的存款3702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章林
书记员:徐莉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