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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南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勇、刘丽华非诉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0)南行他执字第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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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南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丁学善,系该单位主任。被申请执行人李勇,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南昌县人,住南昌县幽兰镇。被申请执行人刘丽华,女,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南昌县人,住南昌县幽兰镇。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勇、刘丽华的存款3702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章林

书记员:徐莉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