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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殷洪生与殷苏琴、饶少华等一审执行裁定书

(2008)南民执字第1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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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殷洪生,男,195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被执行人殷苏琴,女,1984年1月9日,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被执行人饶少华,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南昌人,南昌县小兰工业园柏林村。被执行人喻建华,女,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南昌县小兰工业园虎山村。

提取、划拨被执行人饶少华在中国工商银行南昌县支行的存款77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邓伟

书记员:施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