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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 2013

高邮市奥林电机塑料有限公司与南京隆茂服装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13)邮商诉保字第0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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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高邮市奥林电机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奥林村。法定代表人陈惟高,董事长。被申请人南京隆茂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六合区程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熊公义,董事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隆茂服装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28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讼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李娟

书记员:厉爱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