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邮市奥林电机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奥林村。法定代表人陈惟高,董事长。被申请人南京隆茂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六合区程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熊公义,董事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隆茂服装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28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讼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李娟
书记员:厉爱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