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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美琴容留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通中刑执字第2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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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孙美琴,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宜刑初字第9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美琴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其患“高血压三期,冠心病,心功能三级”,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0日决定将其暂予监外执行一年。2012年3月27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又以(2012)宜刑执字第1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将孙美琴收监执行。2012年7月6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孙美琴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该犯在服刑期间,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记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针对罪犯孙美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孙美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美琴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汉军代理审判员:周一星代理审判员:陈舜

书记员:张娟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