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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陈先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3)永刑初字第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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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永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先涛,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先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先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同。另查明,案发后赃物已被追退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先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XX、陈XX、李XX、梁X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先涛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他人盗窃的无牌电动车,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先涛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先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笫七十二条笫一款、笫七十三条笫一款、笫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先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曹娟

书记员:刘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