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四川,男,1983年6月2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被告人赵亚林,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291号起诉书指告人孙四川、赵亚林犯窝藏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一鹤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四川、赵亚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相同。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XX的证言、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四川、赵亚林明知孙XX是杀人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仍为其提供钱财物,其行为均构成窝藏罪,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四川、赵亚林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笫三款、笫七十二条笫一款、笫七十三条笫二款、笫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四川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赵亚林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李建华
书记员:曹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