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冰,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高中文化,无业。2005年2月1日因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于2012年7月20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第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冰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冰在2011年10月底得知其母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在其上海市的租住处编辑了《河南永城多名法轮功学员遭非法抓捕》的信息,通过互联网将其信息上传到境外法轮功某网站上,号召“广大同修发慈悲帮帮她们,打电话讲真相,发正念铲除邪恶”,并将公安局联系电话、公安局长及案件承办人的手机号附在此信息后一并上传。此后公安局电话及案件承办人员的电话多次接到“法轮功”的人员拨打的“讲真相”、“九评共产党”等宣传内容,并接到大量的法轮功宣传彩信,给公安局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致使案件承办人员的手机被迫停用。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谢冰常驻人口基本信息、谢冰所编辑的《河南永城多名法轮功学员遭非法抓捕》、(2004)永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讯问笔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电话接听记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证人谢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冰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冰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新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冰当庭能够认罪、悔罪,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冰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1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郑春玲审判员:常珉审判员:曹娟
书记员:周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