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曹伟祥。被执行人李响。法定代理人邹惠淑,女,1962年12月生,汉族。系被执行人李响之母。
曹伟祥申请执行李响、邹惠淑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云少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7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2013年8月21日本院依法给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告知书。2013年12月本院分别到市产权处、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均无登记信息。2013年12月本院分别到江苏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市郊信用联社、铜山信用社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经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作出的(2011)云少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高尚锋执行员张俊波
人民陪审员:冷旭东
书记员:邓伟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