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王唐念、梁建庭、梁建武、王礼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2013)扶刑初字第11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唐念,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3年2月28日被扶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3日经扶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扶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梁建庭,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3年3月20日被扶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3日经扶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扶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梁建武,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3年2月28日被扶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3日经扶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扶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王礼发,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3年2月28日被扶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3日经扶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扶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扶绥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1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唐念、梁建庭、梁建武、王礼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华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唐念、梁建庭、梁建武、王礼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6月,被告人王唐念在《商域信息报》发布购车信息。同年8月某天,被告人王唐念接到黄某某的电话,二人约定在扶绥县城的文化广场洽谈。被告人王唐念在明知黄某某所卖摩托车是赃车的情况下,仍然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购买该摩托车。该车属被害人何XX被盗的桂F55F**蓝色雅马哈两轮摩托车。经宁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5289元。二、2012年10月某天,被告人梁建庭告知被告人王唐念,同村的村民梁建武欲买“黑车”。被告人王唐念遂电话联系黄某某并约好在扶绥县城文化广场洽谈。被告人梁建武明知是赃车,仍然通过王唐念、梁建庭以人民币1700元的价格向黄某某购买。该车属被害人向XX被盗的蓝色本田牌两轮摩托车。经宁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4982元。三、2012年11月某天,被告人梁建庭告知被告人王唐念,同村的村民王礼发欲买“黑车”。被告人王唐念遂电话联系黄某某并约定购买价格为人民币1400元。之后,被告人梁建庭、梁建武将黄某某引见给王礼发。被告人王礼发明知是赃车,仍以人民币1700元的价格向黄某某购买。被告人王唐念、梁建庭则从中赚取差价人民币300元,各获利人民币150元。该车属被害人黄XX被盗的桂FCT5**黑色建设雅马哈两轮摩托车。经扶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的价值为3237元。另查明,2013年2月23日,被告人王唐念自动到扶绥县公安局城厢派出所投案,2013年2月28日,被告人梁建武、王礼发自动到扶绥县公安局城厢派出所投案,2013年3月20日,被告人梁建庭自动到扶绥县公安局城厢派出所投案。被盗三辆摩托车已被扶绥县公安局依法扣押并发还给各被害人。在审理期间,被告人王唐念、梁建庭的亲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共计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唐念、梁建庭、梁建武、王礼发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指认照片,价格鉴定结论及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移交物品清单,被害人何XX、向XX、黄XX的陈述,被告人王唐念、梁建庭、梁建武、王礼发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唐念、梁建武、王礼发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购买自用,被告人王唐念、梁建庭、梁建武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从中介绍买卖,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唐念、梁建庭、梁建武、王礼发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唐念、梁建庭积极退出违法所得,且被盗摩托车已全部发还被害人,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唐念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2014年4月25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梁建庭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2014年6月9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梁建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2014年4月25日止。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王礼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2013年10月25日止。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王唐念、梁建庭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李瑶骏

书记员:何凤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