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罗XX,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2012)梅丰法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4年6月25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罗X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XX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3年12月5日,共获12次嘉奖;2013年12月获得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罗XX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XX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五天(刑期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洁东审判员:林汉葵审判员:林晓容
书记员:吴满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