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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罪犯罗XX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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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罪犯罗XX,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2012)梅丰法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4年6月25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罗X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XX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3年12月5日,共获12次嘉奖;2013年12月获得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罗XX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XX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五天(刑期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洁东审判员:林汉葵审判员:林晓容

书记员:吴满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