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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兴原查封执行裁定书

(2013)郯执字第1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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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被执行人李兴原,男,1978年6月10日生,汉族,郯城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郯证经字第939号债权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权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债权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兴原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李兴原所有的靠挂在郯城县第一运输公司的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徐林

书记员:李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