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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高宗强解除查封裁定书

(2011)郯执字第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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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国花,女,1951年6月16日生,汉族,郯城县。申请执行人王凤英,女,1970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斌,男,1992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安徽泗县虹洲物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昌华(女),经理。

担保人高宗强,男,1964年1月生,汉族,安徽省泗县。

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的(2011)郯民初字第6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高字海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的工资帐户。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已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高宗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的工资帐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林

书记员:文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