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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薛刚提取执行裁定书

(2013)郯执字第1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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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薛刚,男,1985年12月1日生,汉族,江苏省新沂市唐店镇。被执行人杜玉学,男,汉族,1966年4月30日生,郯城县高峰头镇。

薛刚申请执行杜玉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郯城县人民法院的(2013)郯民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查明被执行人杜玉学系鲁Q384**\鲁Q48**的实际车主,该车在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有商业保险理赔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杜玉学在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商业保险理赔款13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魏英杰

书记员:李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