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郯城县李庄镇黄岭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弋相华,男,汉族,郯城县李庄镇。
冻结被执行人弋相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郯城县支行的存款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闻振江
书记员:徐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郯城县李庄镇黄岭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弋相华,男,汉族,郯城县李庄镇。
冻结被执行人弋相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郯城县支行的存款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闻振江
书记员:徐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