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慧,女,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李建全,男,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重坊镇。
本院作出的(2013)郯民初字第2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经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建全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李建全的银行存款10000元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于徐州
书记员:于洪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