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乔贯金,男,1979年1月25日生,汉族,郯城县归昌乡。被执行人李爱学,男,1958年5月19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归昌乡,居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郯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爱学的银行账户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田学栋
书记员:吕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