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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爱学冻结执行裁定书

(2013)郯执字第2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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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乔贯金,男,1979年1月25日生,汉族,郯城县归昌乡。被执行人李爱学,男,1958年5月19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归昌乡,居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郯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爱学的银行账户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田学栋

书记员:吕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