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杜士廷与临沂市罗庄区傅庄街道办事处借款裁定书

(2001)费执字第4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杜士廷,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傅庄街道办事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1995)罗付经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1996)罗执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临执复字第59号执行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傅庄街道办事处及被执行人在其内设机构名下的存款10万元或扣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或财产(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冻结存款的期限为6个月;查封期限:动产为1年,不动产为2年。四、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日3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许庆晓审判员:王安亮审判员:曹文

代理书记员:吴恩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