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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晓杰与张猛、张涛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3)潍城执字第6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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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晓杰。被执行人:张猛,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张涛,山东省潍北监狱五分厂干警。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涛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骏

书记员:姜剑飞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