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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锋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3)潍城执字第6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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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锋莉。被执行人:李明。

拍卖被执行人李明所有的车号为鲁G的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谭俊光

书记员:王志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