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青州市金汇经贸有限公司与潍坊白金至尊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3)潍城执字第363-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青州市金汇经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白金至尊酒业有限公司。

解除对被执行人潍坊白金至尊酒业有限公司银行帐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于寿吉

书记员:王志国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