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青州市金汇经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白金至尊酒业有限公司。
解除对被执行人潍坊白金至尊酒业有限公司银行帐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于寿吉
书记员:王志国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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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青州市金汇经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白金至尊酒业有限公司。
解除对被执行人潍坊白金至尊酒业有限公司银行帐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于寿吉
书记员:王志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