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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姜俊萍、与刘克强、、玄秀香、执行裁定书

(2013)潍城执字第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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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姜俊萍。被执行人:刘克强。被执行人:玄秀香。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潍城望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潍城望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骏审判员:王伟川审判员:于寿吉

书记员:张志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