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姜俊萍。被执行人:刘克强。被执行人:玄秀香。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潍城望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潍城望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骏审判员:王伟川审判员:于寿吉
书记员:张志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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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姜俊萍。被执行人:刘克强。被执行人:玄秀香。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潍城望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潍城望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骏审判员:王伟川审判员:于寿吉
书记员:张志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