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友春。被执行人:杨昆。
我院作出的(2013)潍城民三初字第34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杨昆所有的鲁V号重型厢式货车一辆,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昆所有的鲁V号重型厢式货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谭俊光
书记员:王志国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