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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友春、与杨昆、执行裁定书

(2013)潍城执字第87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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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友春。被执行人:杨昆。

我院作出的(2013)潍城民三初字第34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杨昆所有的鲁V号重型厢式货车一辆,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昆所有的鲁V号重型厢式货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谭俊光

书记员:王志国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