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被执行人董红阶,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淑平,女,195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董延顺,男,1957年2月5日出生,汉族,汉族。被执行人梁秉师,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
本院(2013)威经技区商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威经技区商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朝阳审判员:孙福杰审判员:王志刚
书记员:于晨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