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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董红阶、刘淑平、董延顺、梁秉师金融借款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2014)威经技区执字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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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被执行人董红阶,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淑平,女,195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董延顺,男,1957年2月5日出生,汉族,汉族。被执行人梁秉师,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

本院(2013)威经技区商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威经技区商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朝阳审判员:孙福杰审判员:王志刚

书记员:于晨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