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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立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即执字第2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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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徐立悦。被执行人李祥苹。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立悦为与被执行人李祥苹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3)即民初字第4961号民事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张涛审判员:李尚爱

书记员:梁修团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