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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郭翠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即执字第2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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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郭翠英。被执行人王敦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翠英与被执行人王敦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墨市人民法院(2011)即民初字第26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姜永收审判员: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李正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