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胡德君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即执字第112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德君。被执行人:即墨市邮政局,住所地即墨市振华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德君与被执行人即墨市邮政局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即墨市人民法院(2005)即民初字第12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姜永收审判员: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李正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