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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伟俊与李萌萌、肖贺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即执字第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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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伟俊。被执行人李萌萌。被执行人肖贺贺。

本院执行的李伟俊与被执行人李萌萌、肖贺贺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标的额为1284.81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即少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春波人民陪审员:殷梦鹃人民陪审员:宋晨

书记员:张月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