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程八斤。被执行人:李同文。
本院在执行(2010)黄民一初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同文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曹觉海
书记员:丁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