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立宇。被执行人:杨益民。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益民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曹觉海
书记员:丁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郑立宇。被执行人:杨益民。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益民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曹觉海
书记员:丁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